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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法網》酒駕新法爭議 律師:違反最高法院判決
Jun 18th 2013, 09:12

記者葉志堅/專訪

酒駕新法上路爭議不斷,有支持者認為,唯有嚴罰重判才能有效遏止酒駕肇事,但亦有持反對論者表示,喝兩瓶啤酒駕車就要被抓去關,實在太誇張;對此,有法界人士指出,這種號稱「全世界取締酒駕最嚴厲的法規」,其實不過是一種「現象式立法」,立法者不僅欠缺長遠眼光,而且還違反最高法院實務見解,讓法律流於民粹。

對於此次修法,「欣欣法律事務所」律師陳宏彬表示,政府「根本就搞錯方向」;他認為,每個人對酒精的接受度和敏感度並不相同,有的人可能喝了一整瓶高粱都還能安全駕駛,但有的人可能只要一杯啤酒就醉倒在地,酒測值不能一概而論,必須分論判定,這部分最高法院即採該種見解。

律師陳宏彬指出,最高法院曾在98年度台非字第15號判決當中指明:「刑法第185條之3所規定之不能安全駕駛罪,係以『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為構成要件。依其立法理由之說明,乃『為維護交通安全,增設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過量致意識模糊駕駛交通工具之處罰規定,以防止交通事故之發生』。故該罪以『不能安全駕駛』為構成要件之一,惟行為人是否因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而有『不能安全駕駛』情形,應依證據證明之。」

因此,就最高法院的裁判見解來看,律師陳宏彬認為,就刑罰的部分,如果僅片面依據酒測值就直接論斷當事人不能安全駕駛,恐怕會有適法爭議;針對這部分最高法院也在同判決中指明:「警察機關於取締酒後駕駛時,通常以呼氣後酒精濃度數值之高低,作為判斷能否安全駕駛之參考,但該酒測數值之高低,僅是證明能否安全駕駛之證據方法之一,並非絕對且唯一之證據,更與該罪為抽象危險犯或具體危險犯,分屬不同之兩事。易言之,倘酒測數值低於參考值,但依其他證據足以證明不能安全駕駛者,仍應成立本罪,反之則否。審理事實之法院,自應綜合全部卷證資料,以為判斷之依據,不能單憑酒測數值,作為唯一之認定標準。」

而另一面,對於下修酒測值為酒精濃度0.25毫克,律師陳宏彬也認為立法過於草率,且不夠客觀;他指出,修正前的0.55毫克標準值,是法務部在民國88年5月10日邀集司法院刑事廳、交通部、行政院衛生署、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內政部警政署及中央警察大學等相關單位,共同開會研商所得出的結論,並有台北榮民總醫院的醫學見解做背書,現在為了政策需要就片面修法,將酒測值下修為0.25毫克,不僅太過草率,也罔顧人民權益和法律情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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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來源 : NOWnews 更新日期 : 2013/6/18 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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