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傷害罪編列於刑法第23章,傷害罪是一個罪章並非一個法條。
例如刑法第26章妨害自由罪裡總共有8條法條,如296條(使人為奴隸罪)、296條之1(買賣質押人口罪)、297條(圖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罪)、298條(略誘婦女罪)、299條(移送被略誘婦女出國罪)、300條(收受藏匿被略誘人或使之隱避罪)、302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等。
在刑法裡有分基於故意或過失,例如酒駕撞傷人或非酒駕撞傷人,或酒駕肇事致被害人死亡、非酒駕致被害人死亡,這些肇事者均不屬於基於故意,所以無法以殺人罪論處。
殺人罪必須基於故意,若是駕駛肇致被害人死亡,這位肇事者並非基於故意,亦非犯意在前,所以他的行為是「過失」而非「故意」,且並無「犯意」,實難與殺人罪相繩。
如前陣子高雄葉少酒駕肇事致人於死,法院判有期徒刑3年,當時在Fackbook許多網民發起分享,要讓大家譴責法官; 其實這並不是這位法官想輕判葉少,而是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藥物駕駛交通工具罪)有明文規定最重只能處一年有期徒刑,而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第一項,最重也只能處二年有期徒刑,二項罪名加起來最重僅能判決三年有期徒刑。
因為葉少牠並非基於故意去撞死被害人,所以牠的行為是過失而非故意。
刑法第十一章,第185條之3(服用藥物駕駛交通工具罪)條文如下: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似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十二章殺人罪,第276條(過失致死罪)第一項,條文如下: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十三章傷害罪亦有分基於「故意」或「過失」及「義憤」,且有重傷(參照刑法第10條第4項重傷之成立要件)或一般傷害之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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